内蒙古八项举措深化殡葬改革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我区将从持续加强殡葬文明新风宣传、加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力度等八方面,深化殡葬改革。

《通知》明确,全区各地要积极推动16个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低耗能的安葬服务;加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加快推动旗县级殡仪馆新建、改扩建进度;有效推进“公民身后一件事一次办”信息化水平建设。

同时,要摸清“三沿七区” (即沿铁路、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沿村庄周边,沿河流、水库岸边;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违建墓地数量,继续对规模较大、所处位置较为明显的历史性集中埋葬点进行集中规范;要结合历史性集中埋葬点现状,按程序转化为农村牧区公益性公墓。

《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

同时,各地提前谋划2023年清明节祭扫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安全防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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