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移风易俗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依法加强殡葬管理,坚决遏制散埋乱葬等现象,树立文明、环保、节俭的殡葬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旗殡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火葬区土葬。土默特右旗境内除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葬改革区(九峰山管委会)外全部为火葬区范围。在火葬区死亡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偷埋乱葬。
二、严禁在禁埋区建造坟墓。土默特右旗境内“三沿七区”(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水库附近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林地、草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等)为禁埋区。对禁埋区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相对集中的坟墓由所属家属进行绿化遮蔽;禁埋区内的零星散墓,逐步迁移至公益性墓地。
三、严禁私建“住宅式”墓地。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禁止违法违规私自建造专门用于存放骨灰或遗骨类似住宅造型和规模大小的建筑物。
四、严禁私建硬化大墓。禁止利用砖、水泥、石材等固化硬化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坟墓;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葬改革区内不得超面积建造坟墓,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倡导采用卧式、小型墓碑,立式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
五、严格规范丧事活动。禁止在城镇户外搭灵棚、设灵堂等;禁止在城镇吹奏或高声播放祭奠乐曲;禁止在城镇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叫夜、抛撒纸钱。
六、严禁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禁止在城镇内生产和销售花圈丧葬用品;严禁生产销售纸钱、冥币、纸屋、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用品;严禁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木。
七、严禁不文明祭祀行为。不得在城区公园、广场、道路及其两侧进行燃烧祭祀用品;不得毁损树木、草坪;不得破坏环境或者妨碍公共安全。
八、严格规范殡葬设施。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九、各乡镇(九管会)、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监督,依法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第9号)同步废止。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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