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全县殡葬行业市场经营秩序,规范丧葬、祭扫用品销售、殡葬服务收费等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殡葬服务机构(县殡仪服务站、县观音山公墓)、殡葬中介服务主体(俗称殡葬“一条龙服务”、“殡葬串串”)等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殡葬服务市场主体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
三、殡葬行业行为方面
(一)严禁无证(照)或超证(照)范围生产、销售殡葬用品。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严禁无证(照)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为“木材带锯加工”、“园林石材雕刻工艺加工”、“烟花爆竹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酒副食品零售”等,而实际超范围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划分正当殡葬用品与封建迷信用品界线的解释》“纸牛、纸马、纸人、纸钱、黄寿纸、冥币、金银锭、灵房及花样翻新的各种纸制车辆、楼房、家用电器及组合家具均属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等规定,严禁生产、销售丧葬封建迷信用品和土葬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禁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殡葬设施包含: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
(三)严禁有违规殡葬服务行为。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办理遗体移交手续”和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的规定,殡葬中介服务主体不得违规开展遗体接运服务,不得违规停放遗体开展治丧服务车辆私自接运遗体、以及遗体运输车辆证件不齐、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丧葬活动中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丧葬活动中,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的规定,“阴阳道士”“风水先生”“端公”等民间殡葬人员不得为丧属违规选择安葬用地、故意延长治丧时间、为旧坟翻新改造和硬化坟墓提供服务、收取高价服务费用等行为。
四、殡葬行业价格方面
(一)殡葬服务机构方面。严格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执行定价管理有关规定,对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含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公益性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等实行政府定价;延伸殡葬服务项目(含遗体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遗体防腐、整容、整形等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对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按进销差率管理。殡葬及相关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价格欺诈、价外加价等;不得存在强制推销骨灰盒、寿衣、花圈或强制提供服务等行为;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二)殡葬中介服务主体方面。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殡葬中介服务主体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公开,丧葬用品应明码标价;根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强制收费、捆绑销售或只收费不服务行为;不得存在代办殡葬服务过程中超标准收费的问题。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将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殡葬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殡葬服务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殡葬行业的公平化、公开化、透明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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