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殡葬礼仪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导读:海南省民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文明殡葬礼仪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琼民通〔2026〕92号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文明办:现将《海南省文明殡葬礼仪规范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海南省民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2026年10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文明殡葬礼仪规范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
海南省民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文明殡葬礼仪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民通〔2026〕92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文明殡葬礼仪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民通〔2026〕92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文明办:
现将《海南省文明殡葬礼仪规范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南省民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2026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文明殡葬礼仪规范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绿色、科学的殡葬理念,规范殡葬礼仪行为,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为全省深化殡葬移风易俗提供工作导向,为群众开展殡葬活动提供基本参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丧、安葬、祭扫等殡葬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殡葬礼仪主要包含殡、葬、祭等活动仪式,应遵循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简约庄重、安全有序的原则,倡导殡葬移风易俗,弘扬厚养薄葬、慎终追远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章 文明治丧礼仪规范
第四条 倡导控制治丧周期,治丧时长一般不超过3天;因非正常死亡、远途奔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治丧时间的,应合理压缩时长、简办丧事,树立文明节俭治丧新风。
第五条 居民应结合实际,选择殡仪馆、殡仪馆服务网点、集中治丧点或指定的治丧场所开展治丧活动。确需在家中治丧的,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治丧期间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倡导文明、庄重、简约的治丧仪式。治丧期间应简约布置灵堂、简化祭奠仪式、精简祭品种类,推行播放哀乐、鞠躬、默哀、佩戴黑纱或者白花等文明健康的丧葬礼仪。鼓励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时,以缅怀逝者生平、弘扬优良家风为主要内容,传承良好家教家风,凝聚家庭亲情。反对搞低俗表演等不文明活动,不举办违背公序良俗的治丧活动。
第七条 倡导控制宴席规模和标准。提倡不摆宴席;确有摆宴席传统习俗的地区,倡导以家庭为主小办简办,宴席从简安排,依托亲属、乡邻互助协办,不攀比排场、不铺张浪费、不摆流水宴席。亲友吊唁应以心意为重,倡导小额随礼或免礼吊唁。
第八条 遗体接运应使用殡仪馆专用车辆。不搞游丧活动,送葬途中不抛撒冥币纸钱、燃放鞭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 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减少使用纸扎、花圈等丧葬用品,不购买和使用纸人、纸马、纸房、人民币版冥币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严禁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第三章 文明安葬礼仪规范
第十条 在火葬区,本地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就地安葬的流动人口的遗体应当在殡仪馆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内。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违规土葬。在土葬改革区,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第十一条 倡导树立生态优先、节地集约、集中安葬、保护环境的理念,积极推行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节地生态安葬新模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居民,由属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或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居民应结合实际,选择进入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规范安葬。严格执行墓位面积标准、墓碑规格尺寸管控标准,严禁散埋乱葬,严禁修建豪华墓、家族墓、活人墓,严禁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河道堤防和护堤地、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等禁葬区域建造坟墓。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
第十三条 安葬仪式应庄重简约、文明有序,不搞繁琐铺张流程。仪式流程建议采用净穴、落葬、覆土、封穴等环节,力求简洁庄重。自觉摒弃做道场、做法事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仪式。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文明殡葬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主动为群众提供殡葬礼仪指导和协助服务,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殡葬行为。
第四章 文明祭扫礼仪规范
第十五条 秉持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安全有序的祭扫理念,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守护祭扫期间消防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六条 倡导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扫、丝带寄思、撰文追思、踏青遥祭、植树纪念等无烟祭扫方式,自觉摒弃焚香烧纸、燃放鞭炮等不文明习俗,着力实现从实物祭扫向精神传承转变。
第十七条 祭扫时不乱扔杂物、不损毁绿植、不破坏公共设施、不污染环境卫生,做到人走场净、垃圾全部带走。清明、冬至、中元等集中祭扫时段,自觉错峰祭扫、有序出行,服从现场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台风、高温、森林火险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暂停线下墓园祭扫,提倡线上云祭扫,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集体共祭以追思缅怀与文明绿色的理念为核心,仪式流程通常包括集体默哀、诵读祭文、敬献鲜花、整理缎带、鞠躬行礼等环节,营造庄重肃穆、文明节俭的祭扫氛围。
第五章 殡葬服务机构礼仪规范
第十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提供多样化简约礼仪服务,推行“一站式”便民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按照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在殡葬服务项目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严禁乱收费、强制捆绑消费、变相加价推销、诱导高额消费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二十一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保持庄重、肃穆、整洁,门窗玻璃、墙壁、地面清洁无污物。业务办理大厅醒目位置应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惠民减免和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及丧事承办人须知,保障群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二条 吊唁厅(堂)布置应规范庄重、整洁卫生,冷藏棺、花圈、花篮、挽联等物品的摆放应规范统一、整齐有序。普通吊唁厅堂配备绢花、简易休息设施,在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前,殡葬服务机构应提前检查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和相关用品,确保仪式有序开展。有条件的殡葬服务机构,可开通线上云告别直播服务,满足异地群众远程悼念需求。
第二十三条 安葬区域应对格位、墓位(包括墓体、墓穴)及周边环境进行清理,确保格位、墓位完好,道路、铺装、环境设施干净整洁。在举行安葬仪式前,殡葬服务机构应提前检查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和相关用品,确保仪式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祭扫区域应设置文明低碳祭扫宣传告知,配备祭祀垃圾回收箱,准备鲜花、纪念卡片等纪念物品,保持整洁卫生、指示标识清晰,可准备擦拭毛巾等辅助用品,为群众提供便利、温馨的祭扫服务。
第六章 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礼仪规范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严守殡葬服务行业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服务流程,以专业素养、暖心服务、规范履职做好殡葬服务保障工作,树立殡葬行业文明规范良好形象,展现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按照《殡葬术语》(GB/T 23287-2023)相关要求,规范使用普通话或服务对象能够理解的海南本地方言、少数民族语言,表达清晰、简洁、真挚,尊重逝者家属情感、维护肃穆氛围,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服务周到。
第二十七条 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洽谈时,须详细介绍服务项目、价格及内容等,主动推介文明治丧、生态安葬选项,宣讲生态安葬补贴申领流程,避免强制或误导消费。使用规范制式合同及相关文书。根据丧事承办人的需求和经济能力,提供合理建议,帮助其选择适合的服务方案,不得限制丧事承办人自主选择殡葬服务项目和用品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严守廉洁自律规定,不索要、不收受群众礼品礼金,不牟取不正当利益。应规范操作殡葬服务设备设施,做好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安葬(寄存)等全流程服务,确保遗体处理规范、安全、文明。应严格保护服务对象信息,不随意泄露、不传播扩散,维护家属隐私与逝者尊严。
第七章 民间白事从业人员礼仪规范
第二十九条 民间白事从业人员应主动通过“海易办”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积极加入行业组织和所在村(社区)红白理事会,遵守行业自律准则,严守职业道德,自觉践行文明节俭理念。鼓励白事从业人员引导群众控制治丧规模、简化仪式流程、采取节地生态安葬,不宣传和诱导群众进行骨灰装棺再葬、建造大碑、硬化墓、散埋乱葬和开展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活动等。
第三十条 民间白事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公开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规则等,倡导签订标准化服务合同。坚决摒弃不标价或模糊标价、欺骗和误导标价、强制捆绑消费、变相加价推销、诱导使用高价丧葬用品和服务等侵害丧事承办人利益行为。严禁兜售不可降解塑料祭祀用品和违背公序良俗丧葬用品。
第三十一条 民间白事从业人员服务期间应着装整洁规范,态度谦和庄重,用语文明礼貌,举止肃穆得体。服务少数民族群众时,主动尊重其合规传统丧葬礼仪,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不得劝导摒弃民族特色简约习俗。
第三十二条 应坚决杜绝非法获取逝者信息、虚假宣传、冒充正规殡葬服务机构人员“揽活”、接运遗体、泄露个人信息、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严禁私下组织无资质船只进行海上撒散骨灰、非法出海安葬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全省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明家庭、道德模范、先进典型要主动带头践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殡葬服务机构、全体殡葬从业人员遵照执行;全体城乡居民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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