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殡葬事务诚信“红黑异常榜”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来源:凤冈县对外宣传中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事业,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殡葬管理信息发布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国家、省、市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殡葬服务企业(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和法人、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殡葬管理“红黑异常榜”(以下简称红黑异常榜),是指殡葬服务企业和公民遵守殡葬管理法规、履行法律义务、兑现承诺的信用状况信息,分红榜、异常榜和黑榜三类,纳入国家征信体系。

第四条  红黑异常榜发布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殡葬管理信息由各地民政部门审查提供,报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和管理。

第六条  列入红黑异常榜的信息来源: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在殡葬日常监督管理中获取,并经局领导审核后每季度向市民政局上报。

第七条  红黑异常榜的发布内容必须客观、准确、清晰、简要。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殡葬服务企业列入“红榜”发布:

(一)连续三年年度审查(检查)合格;

(二)连续三年以上未因服务质量受到投诉;

(三)连续三年以上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四)服务流程、服务价格公示明显,重大事项公示及时;

(五)推行文明治丧、节地生态安葬,达到国家、省、市标准。

(六)殡葬服务企业积极参加公益助学、产业扶持等脱贫攻坚,效果明显,经县(区、市)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可。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列入“红榜”发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行政处分、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执行殡葬改革法规规定,文明节俭办丧、节地生态安葬;

(三)劝说、阻止、举报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维护殡葬改革秩序;

(四)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一定贡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异常榜”发布:

(一)连续二年年度审查(检查)不合格;

(二)服务质量差,欺诈、捆绑推销服务项目,连续三次被投诉;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立案查处;

(四)违反行业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较坏影响;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推销服务和产品;

(六)服务产品违反国家、省、市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列入“异常榜”发布 :

(一)在公墓以外的地方修建坟墓;

(二)在有集中治丧场所的地方,自行搭棚治丧、占道或公共居民小区治丧,或租用礼炮车在居民集中地、学校周边打礼炮、燃放烟花爆竹,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

(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

(四)领取骨灰后,散埋乱葬、装棺再葬、超面积建墓立碑等不按殡葬管理规定处理骨灰;

(五)向他人出售自留山、自留地安葬骨灰;

(六)在推行骨灰深埋不留坟头节地生态安葬的地方,建墓立碑。

第十二条  企业或公民被列入“异常榜”发布后,在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不整改、被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列入“黑榜”发布。

第十三条  红黑异常榜发布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

(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三)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及相关部门;

(四)通报相关行业协会及行政许可机构;

(五)通报当地政府或市级相关行业(金融)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每半年发布一次殡葬管理信息,由市民政局按规定格式汇总、分析、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正式发布报告及名单应经市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被公布对象认为红黑异常榜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民政局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书面申请。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民政局应当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对确认红黑异常榜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被公布对象。

第十七条  被列入红榜的企业或公民,在国家、省、市评选优秀企业或先进个人时优先推荐;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受国家征信体系中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对列入异常榜的企业或公民个人,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要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列入黑榜的企业或公民,所在地民政、发改、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严加监管,同时受到征信体系惩戒。

第二十条  执行红黑异常榜发布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公布准确的原则,提供的信息、公布的内容、发布的形式都必须确保规范准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异常榜和黑榜的企业或公民,在规定期限内对违规、违纪和违法失信行为整改完毕的,向当地民政局提出退出异常榜或黑榜书面申请,经当地民政、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发改委按征信体系退出程序进行退出。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红黑异常榜名单向企业或公民个人索要钱物、威吓要挟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遵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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