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安葬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实施后评估,决定延期施行。该《办法》共十七条,对珠海市生态安葬的定义、组织部门等进行了明确,对补贴发放适用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材料、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规范。
一、节地生态安葬的定义
《办法》中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海葬、树葬、花坛(草坪)葬等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安葬方式。
二、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对象为申请参加我市生态安葬活动的逝者的丧属,且逝者生前为珠海市户籍居民。
逝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丧属不享受补贴,但可以免费参加我市的生态安葬活动。
三、发放标准
海葬:按每具骨灰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其他节地生态安葬:按每具骨灰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四、组织部门
珠海市殡葬服务中心和各区殡葬服务单位(含在斗门区的经营性公墓)
五、申请材料
申请生态安葬补贴费用的,须向实施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填写《珠海市骨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二)逝者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四)生态安葬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开户名与申请人姓名相同的银行帐号复印件。
六、补贴程序及结算方式
生态安葬补贴由丧属提出申请,实施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核实并先垫付补贴资金,再与逝者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七、主管部门及实施时限
民政部门为该《办法》主管部门,负有解释权。
该《办法》自2024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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