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蓉江新区涉征拆项目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赣州蓉江新区涉征拆项目坟墓迁移
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潭东镇、潭口镇人民政府,潭东镇高校园区工作组,区直各部门,区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赣州蓉江新区涉征拆项目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蓉江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赣州蓉江新区涉征拆项目坟墓迁移
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蓉江新区涉征拆项目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确保坟墓迁移补偿安置政策执行统一、规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赣市府发〔2024〕7号)(以下简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对征地拆迁项目涉及坟墓迁移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赣州蓉江新区涉征拆项目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工作秉承“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被迁坟权利人合法权益,做到迁坟补偿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赣州蓉江新区涉征拆项目坟墓迁移补偿安置政策按《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赣市府发〔2024〕7号)及《赣州蓉江新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执行。
第五条 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项目涉及坟墓需迁移的,按政策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并按规定进行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点原则上在赣州蓉江新区公益性公墓区。
第六条 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为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对涉征拆项目坟墓迁移的类型、补偿、补助、奖励、数量等进行复核、审核工作,负责开具《迁坟安置通知单》等工作。
公墓区管理机构负责征迁项目坟墓迁移安置工作。
区社管局负责加强对涉征拆项目坟墓安置工作监管力度,并按照《蓉江新区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履职等。
第二章 调查摸底
第七条 根据章贡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属地村(居)、被迁坟权利人,对项目征收红线范围的坟墓进行调查摸底。
第八条 对涉征拆项目坟墓的调查摸底工作包括登记坟墓权属、类型、数量等,规范填写《坟墓现场调查确认登记表》,并现场拍摄坟墓与被迁坟权利人照片。
第九条 坟墓现场调查确认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工作组)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坟墓现场调查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人对调查确认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持有效证明到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反馈。公示期未反馈的,以坟墓现场调查结果为准;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组织人员现场核实,并将重新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 签订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依据坟墓现场调查结果,对坟墓类型、数量等进行实地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50%。
第十二条 根据章贡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依据坟墓现场调查结果及复核结果,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迁坟权利人(坟墓权属人)签订《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十三条 针对无挂坟或无碑坟,实行先迁移坟墓再予补偿安置的方式进行,坟墓迁移时需对清理出的精骨或相关陪葬物品拍照后,再签订《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十四条 《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协议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被迁坟权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坟墓迁移类型、数量、迁坟补偿标准及金额、迁坟奖励标准及金额、迁坟补助标准及金额、坟墓安置地点、坟墓迁移期限等。
第十五条 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规范填写《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得随意拟订协议、涂改协议。
第四章 发放坟墓迁移补偿、奖励款
第十六条 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迁坟权利人签订的《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其他佐证材料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坟墓迁移补偿工作实行区、镇两级联审制度,先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坟墓迁移补偿资料通过初审和复审后,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对坟墓迁移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归档完毕后由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将坟墓迁移补偿款、奖励款和补助款发放至被迁坟权利人。
第五章 坟墓迁移安置
第十八条 本着“谁征迁、谁负责、包稳定”原则,坟墓征迁工作人员需负责坟墓迁移落葬全过程,各镇(工作组)于次月10日前将上个月涉征拆项目坟墓迁移补偿工作台账加盖公章后反馈至公墓区管理机构;公墓区管理机构应严格做好涉征拆项目坟墓迁移补偿安置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坟墓迁移补偿款等发放完毕后,由坟墓征迁工作人员凭坟墓迁移档案资料前往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地类调查股开具《迁坟安置通知单》。原则上从坟墓迁移补偿款等发放到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被迁坟权利人需将坟墓迁出,六个月内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督促被迁坟权利人将骨灰落葬至公墓区,公墓区管理机构将逾期未落葬情况反馈至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和区社管局。
第二十条 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地类调查股统一开具《迁坟安置通知单》,《迁坟安置通知单》应载明编号、村组、项目名称、坟墓类型、坟墓墓主姓名、被迁坟权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迁坟工作经办人等。同时,需在坟墓迁移登记表中载明迁坟安置通知单编号。
第二十一条 被迁坟权利人凭《迁坟安置通知单》、坟墓迁移登记表复印件和被迁坟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墓区安置坟墓。
第二十二条 公墓区管理机构需认真核实《迁坟安置通知单》、坟墓迁移登记表复印件和被迁坟权利人身份信息,确保安置信息准确无误。区社管局加强对公墓区管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严禁转卖、转用《迁坟安置通知单》,坚决杜绝错安、误安、重复安置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安置时,公墓区管理机构须收回《迁坟安置通知单》和坟墓迁移登记表,并建立坟墓安置工作台账,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四条 对查找不到墓主亲属的无主坟,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到公益性公墓进行节地生态葬(节地生态葬是指将骨灰撒散到指定水域的江葬和通过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不单独留名的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方式),对无主坟的通告,挖坟、存放、深埋等,要全程进行摄像取证存档。
第二十五条 被迁坟权利人选择节地生态葬,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报区社管局并按照《赣州市中心城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进行奖补。
第六章 建立补偿安置台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需建立健全涉征拆项目坟墓迁移补偿和安置工作台账,确保实时更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需建立健全涉征拆项目坟墓迁移补偿复核工作台账,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十八条 公墓区管理机构需建立健全涉征拆项目坟墓安置工作台账,做到规范安置、应安尽安。
第七章 违法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迁坟权利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迁坟补偿款、奖励款、补助款或者骗取迁坟安置的,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追回迁坟补偿款等,并收回《迁坟安置通知单》。同时,告知公墓区管理机构取消其安置权利。被迁坟权利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阻挠和破坏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赣市府发〔2024〕7号)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事宜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报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2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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