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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恩施殡葬服务中心(公益性公墓、殡仪馆含火化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6-10-12 16:53:19发布zangli分类殡葬政策浏览82
导读:文号:恩市环审〔2026〕12号关于恩施殡葬服务中心(公益性公墓、殡仪馆含火化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恩施市民政局:你单位呈报的《恩施殡葬服务中心(公益性公墓、殡仪馆含火化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对《报告表》批复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选址于龙凤坝镇大转拐村,规划用地面积 199721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太...

文号:恩市环审〔2026〕12号


关于恩施殡葬服务中心(公益性公墓、殡仪馆含火化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恩施市民政局:

你单位呈报的《恩施殡葬服务中心(公益性公墓、殡仪馆含火化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选址于龙凤坝镇大转拐村,规划用地面积 199721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太平馆、悼念厅、火化馆、骨灰馆、公墓综合楼、餐饮住宿楼、综合办公楼等建(构)筑物,配套建设供排水、强弱电等公用工程设施及公墓区。购置火化设备 6 套、遗物焚烧设备 1 套,年处理遗体量可达 3000 具。项目概算总投资为 27536.32 万元,其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投资 1450.2 万元。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恩施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要求,《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标准及导则要求,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在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将《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要求贯穿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全周期,强化全过程环境管理,严控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火化烟气经二次燃烧+急冷+脱硫脱酸+活性炭喷射+脉冲拦截+脉冲布袋除尘处理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 2 新建单位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 16m 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遗物焚烧烟气经二次燃烧+急冷+脱硫脱酸+活性炭喷射+脉冲拦截+脉冲布袋除尘处理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 3 遗物祭品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不低于 12m 高排气筒排放;加强厂区绿化、采用封闭式化粪池,并定期对污水进行清掏清运,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厂界标准中二级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清洗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遗体解剖废水经一体化处理设备+化粪池预处理并消毒后,均采用吸粪车转运至恩施市大沙坝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大沙坝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污水转运须建立转运记录台账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检修维护机械设备,防止带病运行;合理布局噪声源,对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及减振措施;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处置各类固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一般固废分区分类存放,并做好流转台账管理;修建规范化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

(六)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按照规划范围开展建设,严禁越界施工;严禁在耕地范围内设置墓地;强化场区空地绿化建设。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 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 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在投入运营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运营期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三) 做好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该项目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二氧化硫 0.059 吨/年、氮氧化物 0.81 吨/年,应通过总量指标等量替代后经排污权交易获得。

(四) 项目须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投入运营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在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五)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编制的验收报告须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向社会公开(https://cepc.lcm.org.cn),公示期满后,将验收报告 2 份分别报我局环评监测股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六) 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须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七) 该项目须在本批复下达之日起 5 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且项目无任何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我局审核;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我局重新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

202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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