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免除部分殡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闽清县免除部分殡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闽清县免除部分殡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群众丧事负担,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按照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的通知》(闽民办〔2018〕14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免除基本服务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9〕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推行免除部分殡葬服务费用制度。方案如下:

  一、免除对象 

  (一)在闽清县殡仪馆火化的死亡人员,生前为:

  1.具有闽清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持有闽清县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3.非闽清县户籍因突发公共事件在我县死亡的人员;

  4.公安机关出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5.驻梅部队现役军人、非闽清户籍在闽清就读的学生。

  (二)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因特殊情况在异地火化的,由丧事承办人书面说明异地火化的正当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生前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认定后列入免除对象。

  二、免除标准及方式 

  (一)四类人员给予免除2500元;

  (二)普通人员给予免除1500元。

  四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人员。

  采取事后包干减免费用的形式办理,超出的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三、不予免除的情形 

  免除对象如发生以下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免除待遇。

  (一)违反村规民约、公序良俗有关文明殡葬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1.产生噪音扰民被举报,经相关部门认定属实的;

  2.违反公共管理秩序,在主街道抛洒纸钱燃放炮竹的(各乡镇、村居可自行划定区域);

  3.在办丧过程中聘请哭婆的。

  (二)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产生违法违规事实的:

  1.违反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

  2.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擅自修坟建墓的;

  3.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违反特殊时期政府及有关部门办丧要求的(以政府及有关单位公告和通知为准)。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免除条件的群众,在丧事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闽清县免除部分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附件1),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逝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后,报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复核确认后发放,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社会事务办及时将申报材料留档备查。

  (二)丧属(承办人)应提交以下有效证明材料:

  1.《闽清县免除部分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丧属(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经合法审批的骨灰安放机构开具的相关有效票据。

  五、资金保障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拨付办法;

  (二)县民政局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免除对象的数量,编报基本殡葬服务费资金预算,纳入民政部门年度预算管理。

  (三)免除的费用由乡镇负责发放,经费由民政局采取预拨方式,每半年预拨一次。乡镇建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将当月信息归集并填写《闽清县免除部分殡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结算清册)(附件2),经社会事务办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结算清册向县民政局报备。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推行免除部分殡葬服务费用制度是一项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惠民政策。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坚决落实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要严格按照免除对象和标准,规范免除费用的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严格管理,提升服务。县殡仪馆应认真做好各项宣传和服务工作,在醒目位置张贴免除部分殡葬服务费用的相关政策,并及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人员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闽清县免除部分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闽清县免除部分殡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

原创文章,作者:zang123,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zangli.com/policy/3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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