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旬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有序推进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安康市委组织部、安康市监察局、安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殡葬行为的规定》《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违规坟墓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通知》《安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迁坟集中安置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旬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旬阳市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主责单位和牵头实施单位,负责本办法实施。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旬阳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电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要共同配合,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镇基层组织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建立相应规章制度,规范丧葬行为。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五条 《旬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城关镇(老城社区、鲁家台社区、下菜湾社区、小河北社区、刘湾社区、鲁家坝社区、青泥社区、草坪社区、党家坝社区、四海逸家社区、江南社区、刘店社区、岩湾村、李家台村)、吕河镇(双井社区、江店社区、敖院社区、康美社区、汉水社区、冬青树村)、白柳镇(白柳社区、柳村社区、老龙沟村)的集中镇区和部分周边区域(甘溪社区、刘家院村),上述国土面积共107.02平方公里区域为火葬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为非火葬区。

第六条 户籍在火葬区域内死亡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实行遗体火葬,正常死亡的人员,由丧主或死者生前单位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凭公安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的人员,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户籍在火葬区域以外死亡人员,提倡和鼓励实行遗体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深埋。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落实安葬,对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当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理;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办理有关手续后,通知殡仪馆接收火化。

第八条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12小时内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运送遗体应使用殡仪专用车。

第九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第十条 享受丧葬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火葬救助和丧事救助)。

第十二条 在建有公益性墓地的非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应当在公益性墓地内安葬,暂未建成公益性墓地的,可划定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安葬,应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提倡文明的树葬、花坛葬、抛撒骨灰、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等安葬形式。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由旬阳市民政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办殡葬设施。

第十五条 除政府允许修建的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外,禁止在“三沿五区”即:国道、省道、通航河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可视范围内直观坡面违规修建坟墓。

第十六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占用耕地,严格履行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必须经镇政府审核同意,报旬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严防炒买炒卖公益性墓地,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以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九条 旬阳市境内“三沿五区”范围内已散葬或成规模安葬的坟墓,丧属必须用常青树予以绿化遮挡或迁移。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 为活人圈占或修建墓地;

(二) 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

(三) 建立、恢复宗族墓地(包括建设宗族骨灰堂、房等设施);

(四) 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五) 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六) 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一条 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安葬单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采用灰黑色,长宽不超过80厘米,厚度不超过10厘米,提倡卧碑。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丧事活动应文明节俭,禁止大操大办。

第二十三条 办理丧事活动要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或公众场所停放遗体、搭灵棚置办丧事,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它迷信用品。任何单位不得将办公场院、门前场所等提供给丧属置办丧事。

第二十四条 民间组建的红白理事会等治丧机构从事丧事活动,必须在旬阳市民政部门进行社会组织登记,在固定场所开展治丧服务;在火葬区不得承办遗体土葬丧事活动。

第二十五条 火葬区的人员死亡,应当落实火葬政策。在旬阳市火葬规划区内死亡人员的治丧和悼念活动应当在旬阳市殡仪馆或者经旬阳市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骨灰盒应当在辖区内公墓安置。

户籍在火葬规划区内死亡的公职及财政供养人员去世后,丧属凭户口簿、火化证、公墓证或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文明安葬的证明、单位报告等材料方可办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户籍在火葬区未落实火葬政策的;

(二)户籍在非火葬区遗体土葬于火葬区的;

(三)骨灰入棺土葬和火葬区骨灰乱埋滥葬的;

(四)乱办丧事的。

第二十六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为其举行葬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家中进行。

第二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八条 祭祀活动要文明、低碳,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不得在墓区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它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由旬阳市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根据《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旬阳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根据《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旬阳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之规定,被民政部门认定为违规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乱办丧事的由旬阳市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公职及财政供养人员丧属未按规定进行骨灰或遗体安置安放的,由旬阳市民政部门依据《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的人员殡葬行为的规定》不予办理和发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对个人罚款6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旬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创文章,作者:zang123,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zangli.com/policy/3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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