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里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管、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黔民发〔2014〕47号)和《龙里县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为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明确职能部门职责,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切实满足群众丧葬需求。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行政村(社区)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情况,编制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将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县、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执行殡葬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在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手续办理等方面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简化手续办理流程,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五条设施规划布局。各镇(街道)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交通、群众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殡葬设施布局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村庄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在方便群众的基础上,1个行政村(社区)原则上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由若干相邻村(社区)联合建设;对地处偏远、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社区)可适当增加公益性公墓数量。
第六条资金筹集渠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镇(街道)、村(社区)筹集。农村公益性公墓收支情况要及时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不得以招商引资、个人投资等形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求。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的基础上,优先利用荒山瘠地进行建设,严禁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
(四)一级林地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程序。由村(社区)提出申请,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报批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三)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意见;
(四)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
(五)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纪要;
(六)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及公墓建设规划平面图、用地红线图;
(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八)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移风易俗的原则,设置多种安葬形式。提倡树葬、草坪葬、花葬等生态节地安葬形式,墓穴安葬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独立的墓碑在地面以上的宽度不得超过0.5米,厚度不超过0.3米,不高于地面0.8米。
(三)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其他区域倡导栽种花草等予以绿化。
(四)具备条件的,要逐步解决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不得违法违规乱埋乱葬,旧坟搬迁原则上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在指定的旧坟搬迁点安葬。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镇(街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后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变更名称、扩大规模或因特殊原因需迁址重建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按照“公益性”原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公墓价格标准和管理维护费由受益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道)政府审核,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将会议情况及定价情况报发改部门。各镇(街道)向发改部门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材料;
(二)镇(街道)验收合格资料;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村民代表大会议价会议记录;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价格镇级审核会议记录;
(五)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群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采取“谁建设,谁主管”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建设的公墓,由镇(街道)负责管理;以村(社区)为单位建设的公墓,由村(社区)负责管理。各镇(街道)是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主管单位,负责监管和检查公益性公墓的运营情况。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坚持公益惠民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的收费,由墓穴投入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年,到期仍继续使用的,使用方应当办理续用手续。所收费用原则上在收取后3天内缴入村“三资”管理账户。公益性公墓收取的费用要在公墓内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所收费用只能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按季度公开收支情况,严禁坐收坐支、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配。同时,要建立殡葬救助保障机制,要根据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等弱势特殊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酌情减免墓穴费或免费提供墓地。
第十六条要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强化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确保自用外,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墓凭证销售的有关规定,凭户籍证明以及火化、迁坟或取骨灰等有效证明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葬。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活人墓、家族墓,超标准建立大墓、豪华墓;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经营炒卖墓穴;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个人承包、运营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十七条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违规对外销售,特殊情形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督促各村(社区)在各公益性公墓配备1名以上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防灾减灾、安全保障等工作。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公墓入口显目位置和服务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人员姓名及职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是农村公益性公墓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发改、民宗、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做好移风易俗丧葬宣传,引导群众转变旧的丧葬观念,简化丧事办理程序和环节等。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督促各镇(街道)加强对公墓财务管理的指导、引导和监管,定期开展公益性公墓账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确保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服务成本合理合法。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部门督促各镇(街道)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服务,要求村(社区)严格遵守非营利性原则执行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收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部门职能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依法管理,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旦出现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违规对外销售等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里县管辖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若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抵触的,按国家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龙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龙里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龙府办发〔2017〕4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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