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民通〔2025〕51号
各县区民政局、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洛阳市民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洛阳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7月10日
洛阳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的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规范公墓营销行为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的缴存、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维护费,是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规范公墓营销行为的紧急通知》中规定的“公墓在营销中必须按销售额的10-20%提取公墓维护费,并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墓维护费资金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属地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的管理和使用。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共同做好公墓维护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 存
第五条 公墓经营单位每年必须从销售额中提取10%的比例作为维护费。
第六条 公墓经营单位与属地民政部门共同委托银行开设维护费共管账户,账户由属地民政部门监管,独立核算收入和支出。
第七条 维护费每半年缴存一次。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将前半年提取的维护费存储到专户上,并将银行凭证复印件送交属地民政部门,属地民政部门负责对缴存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 公墓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维护费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章 使 用
第九条 公墓维护费作为专项维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使用范围: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墓穴破坏性的修复;
2.墓穴全部售完后的管理开支;
3.因设施老旧的大修与翻新;
4.其他突发事件等。
第十条 维护费的使用须经属地民政部门同意并在洛阳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墓经营单位确须使用维护费的,应当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程预算书、审批表、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属地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并报洛阳市民政局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相关工程建设改造完工后,公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凭决算审计报告书、财务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向属地民政部门申请款项。经属地民政部门实地查看、审核通过后,开户银行凭审批表为公墓经营单位办理取款手续。突发事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第十三条 公墓维护费账户基础维护费不低于50万元,低于50万元的不予审批使用。公墓建成10-15年为一个大修周期,大修和翻新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总存入额的5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墓经营单位缴存和使用维护费应当接受属地民政部门和洛阳市民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维护费的收支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对外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每年由民政部门组织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墓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维护费的缴存和使用情况纳入公墓年检范围。
第十八条 公墓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缴存和使用维护费的,由属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年检不予通过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新发布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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