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柘荣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管理方案》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社会事务办:
现将《柘荣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柘荣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管理方案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运营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销售对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宁政民规〔2024〕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我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销售对象为:
(一)具有柘荣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原籍在柘荣的县外人员;
(三)县内的重点工程项目的被迁墓主;
(四)其他公益事业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损毁需要迁移的墓主。
我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已出售墓穴(格位)的安葬对象限于购买者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户不得私自转让或倒卖墓穴(格位)。已一次性支付全款的购买者,在未安葬前放弃墓穴(格位)的使用权,我县城市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可按出售年限收取墓穴维护管理费后,无息退还全款,并由运营管理单位收回墓穴另行处置。
二、销售方法及销售价格
(一)销售方法:
柘荣县内的重点项目的被迁墓主:1.以货币形式安置的县内重点项目的被迁墓主,参加报名、摇号。2.采取以孔换孔形式安置的县内重点项目的被迁墓主按如下方式:①2025年3月15日前的县内重点项目的被迁墓主,按照2012年柘荣县重点项目建设坟墓迁移安置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在全县八个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安置区内;②2025年3月15日后的县内重点项目的被迁墓主,在全县八个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安置区内之外,可以选择在柘荣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安置区安置(县内重点项目被迁墓主在柘荣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安置方案将由柘荣县人民政府制定)。
柘荣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墓穴(格位)采取在规定墓区内通过“报名+摇号”的方式产生。报名不分先后顺序,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报名,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即可参与摇号。摇号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经摇号确认的购买人(或办理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全款和公墓维护管理费。最后,由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对购买对象进行公示。
(二)销售价格:
公墓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的周期不超过20年,每年缴纳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本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后公布。
三、运营管理
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城市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单位由县民政和人社局下属单位县民政服务中心承担。
1.单位性质:
2.注册账户:
3.经营范围:
(一)组织架构及主要职责
1.柘荣县民政服务中心:
2.销售:
3.管理:
4.财务:
(二)管理模式
县民政和人社局对县民政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县民政服务中心依据《柘荣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管理方案》进行运营管理。
1.人员管理
①主任(负责人):殡葬行业属于特殊行业,人才难觅,建议由县民政和人社局党组研究委派有殡葬服务管理经验的县民政和人社局工作人员担任。
②其他人员:由民政服务中心提出方案,报县民政和人社局党组研究同意。
2.日常管理:
3.账户管理:
4.运营管理
①禁止修建、改建豪华墓、家族墓、宗族墓,未经允许不擅自更换墓碑。一经发现,购买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②祭扫、安葬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公墓相关管理规定。有破坏公墓公共设施(绿化、墓穴、道路等)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恢复原状,照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对在禁燃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查处。
④禁止私自转让、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的,按照《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⑤公墓运营管理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公墓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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