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孝义市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 通知
孝政规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孝义市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孝义市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指南》《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殡葬设施。
第二章 公墓建设
第三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辖区内乡村级公益性公墓纳入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第四条 公墓选址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统筹考虑人口、土地、交通、环境和民风民俗等因素,方便群众安葬骨灰和祭扫,满足多层次安葬需求。禁止在耕地、林地和“三沿六区”(“三沿”是指高速公路及连接线、国道及省道、铁路等主干道和河道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六区”是指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水库堤坝区)内新建或改建散葬坟墓。
第五条 建设公墓应当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体现节地生态,减少硬化面积。按照《山西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指南》要求,推行地上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区内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行道路、停车场、厕所等便民服务设施。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提倡使用卧式墓碑。
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组织应当在公墓内规划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鼓励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葬法。
第七条 公墓建设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二)将公益性公墓变更为经营性公墓;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建设经营性公墓;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八条 村级公益性公墓以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建设,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公墓管理单位;乡级公益性公墓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集中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公墓管理单位。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收费一般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构成,并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发改局制定)。未经市发改局定价,不得擅自收取。
第十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服务项目、服务地域、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遗体火化证明提供墓位。
第十二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与逝者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安葬证明。
第十三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传统祭扫节日服务保障,做好卫生防疫、错峰限流、交通疏导、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市民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温馨的祭扫服务,推广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植树缅怀、踏青遥祭等绿色文明祭扫方式。
第十四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由专人负责安葬服务、绿化保洁及排水、防火、防盗,依法建立业务档案,确保信息安全。公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居民祭扫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巧立名目设置收费项目,不得误导、强制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索取财物。鼓励公墓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代为祭扫服务。
第十五条 公墓内应当按规定开展丧事活动,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违反墓区管理规定,在非指定区域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乡村公益性公墓禁止对外开展墓穴经营活动,不得接纳遗体土葬。墓区内禁止建造开发豪华墓、活人墓、宗族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墓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
第十九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严禁炒买炒卖和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墓位。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乡村两级公益性公墓的属地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第二十一条 为每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提供2万元工作经费,为每个村级公益性公墓提供1万元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对于乡镇级公益性公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2名管理人员,每名工作人员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费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列入预算。对于村级公益性公墓,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待遇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记、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实行“一墓一档”,对入葬人员的身份信息等文书凭证进行妥善存档。村级公益性公墓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村(居)务公开内容,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村公益性公墓所占用的土地。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应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年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相关档案资料及结论需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公墓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解读链接:【文字解读】市民政局关于对《孝义市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解读
政策咨询:孝义市民政局 殡葬管理股 0358-763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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