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惠民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殡仪馆: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费补贴管理工作举措的通知》(晋财社〔2025〕98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惠民减免政策(以下简称“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惠民殡葬减免对象和条件
(一)减免对象
1.具有晋中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驻晋中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3.在晋中市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晋中市户籍学生;
4.与在晋中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5.经县(区、市)以上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二)减免条件
1.以上5类人员死亡后遗体火化的,可享受免费范围内的殡葬惠民补贴政策。
2.本减免政策要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丧葬补贴政策有效衔接,不得重复享受。
死胎、引产儿等父或母一方为晋中市户籍居民可参照执行。
二、惠民殡葬减免项目和标准
(一)减免项目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仪车,含抬尸、消毒、普通纸棺);
2.遗体存放费(含冷藏,3天内);
3.遗体火化费;
4.骨灰寄存费(1年期);
5.骨灰盒(价值200元内)。
(二)减免标准
1.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2.申请人选用超出补贴标准的项目或其他非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自理;选用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未超过减免标准的,核准后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
3.无名尸体产生的各项殡葬服务按实际产生费用给予减免。
4.市外死亡并火化,且未在火化地享受惠民减免政策的,可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报销相关费用。发票金额超过户籍地减免项目标准的,报销金额按照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减免标准执行;发票金额不超过户籍地补贴项目标准的,按发票所示支付费用报销。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享受减免政策的,在殡仪馆由逝者家属等申请人填写《晋中市惠民殡葬基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原则上为逝者直系或旁系亲属,如无直系或旁系亲属,或其直系或旁系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办理的,可由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逝者生前所属生活机构、工作单位、居(村)委会等出具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
(3)驻晋中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提交军(警)证件或部队证明;
(4)在晋中市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晋中市户籍学生提交学生证或学生证明;
(5)与在晋中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交人社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
(6)申请人提供逝者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丧葬补贴情况的书面承诺(附件2);
(7)无名尸体提供公安部门加盖公章的有效证明,以及办案人员的身份证、警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8)市外死亡并火化的晋中市户籍居民还需提供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
1.殡仪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惠民殡葬政策条件。
2.对符合条件并选择享受惠民殡葬减免政策的,核对火化证明及费用清单,确认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金额。
3.晋中市范围内火化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火化地殡仪馆审核无误后直接减免相关费用。
(三)清算
各殡仪馆减免、报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后,将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一份由殡仪馆留存,一份报属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季逐一核实清算。
四、经费保障
(一)资金来源。殡葬惠民基本服务费减免资金是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的专项补贴资金。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火化情况等殡葬服务需求,按照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申请和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资金管理。惠民殡葬减免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由殡仪馆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当年预拨,次年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与公开。各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减免对象、减免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丧葬补贴政策,主动告知、宣传殡葬政策。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每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减免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公众质询。
(二)加强监督与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惠民政策减免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发现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属地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退回减免资金;对截留挪用减免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殡葬机构套取资金、变相收费等行为,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纳入信用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享受惠民减免的数据信息及时推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做好政策衔接。
六、其他
(一)自愿、无偿捐献遗体、人体器官和组织的捐献者殡葬服务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殡葬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函〔2025〕25号)规定,凡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以及守灵、吊唁设施设备租赁等殡葬延伸服务的,由提供服务的殡仪馆按当地收费标准予以免除。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按照《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转发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民函〔2025〕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8月1日起施行,《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全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市民发〔2024〕43号)同时废止。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财政局
2025年7月31日
葬礼之家版权声明: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ZANGLI.COM,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