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大苏山管理区管委会,火车站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信政办〔2020〕42号)要求和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现将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范围和受惠对象
具有光山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光山县在校全日制非光山籍的学生;驻光山部队现役军人;与在光山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光山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代养无身份证明人员。
二、免除项目和标准
全县范围内遗体火化均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及一项延伸服务,每具遗体免除1220元,免除项目执行费用标准:遗体接运费240元;遗体冷藏柜存放费70元/天(3天内免费);火化费590元/具;骨灰寄存费120元/年(1年内免费);普通告别厅服务费200元/场次(延伸服务)。
三、实施办法及经费保障
(一)实行统一标准,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年12月30日前由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解决相关经费。
(三)按照承办人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具体项目实际票据据实结算。
四、办理程序
自即日起,全县凡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条件的死亡人员火化后,按下列程序办理领取补贴手续。
(一)申请
1.逝者在县殡葬服务中心火化的,其家属或单位承办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逝者生前有效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逝者为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婴儿,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逝者为社会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代养无身份证明人员,需属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2.逝者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其家属或单位承办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逝者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1份;
(2)火化证及收费票据复印件各1份;
(3)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各1份。
(二)审核
惠民殡葬补贴由县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对承办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结算
凡属免除范围和受惠对象审核合格的,县殡葬服务中心应及时足额发放(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补贴资金。
县殡葬服务中心应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及财务凭证存档。亡故人员家属或单位申请惠民殡葬补贴时,选用项目费用超出本通知基本殡葬服务免除费用标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予以减免或补助。如发现有冒领、骗领基本殡葬服务费补贴的,由发放单位依法追回。
五、经费拨付方式
县殡葬服务中心每半年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提供半年丧户补贴情况等材料。县殡葬服务中心出具的半年丧户补贴材料经县民政局审核后,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审核后,足额拨付至县殡葬服务中心。
六、监督与管理
(一)县公安、财政、民政、卫生健康、人社、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确保我县殡葬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除少数民族去世后按有关规定安葬外,凡享受国家丧葬补贴、去世后未按规定火化的人员,不得享受丧葬费和丧葬补助等费用。
(三)县融媒体中心要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
(四)在实施惠民殡葬工作中,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1.已享受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后,再次为逝者丧事承办人发放丧葬补助费用的。
2.为不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条件的逝者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相关手续的。
3.故意刁难丧事承办人,要求提交本通知以外证明材料的。
4.玩忽职守造成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相关档案材料丢失或损毁的。
七、其他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光政办〔2020〕57号)同时废止。
(二)惠民殡葬服务项目和惠民殡葬免除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需求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通知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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