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殡葬服务
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本通知殡葬服务是指我省依法设立的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按照行业部门规定提供的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殡葬服务收费区分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政策。
(一)殡仪服务收费。
1. 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2. 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在有效保障基础项目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具体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明确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
(二)安葬服务收费。
安葬服务项目为生态安葬、墓位安葬、骨灰格位安葬和维护管理,其中生态安葬、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为基础项目。除上述项目收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
各地对树葬等不保留骨灰和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奖补力度。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实施生态安葬,不收取费用;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实施生态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则上实行同城同类同价。
各地以墓穴形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可收取墓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以格位形式安葬骨灰的,可收取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其中,墓位使用费为墓穴租用、刻字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发生的费用;格位使用费为骨灰堂等格位租用、建筑工料等相关费用;维护管理费为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发生的费用。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格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二、健全殡葬服务收费制度
(一)加强政府定价行为管理。制定或调整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要坚持公益性定位,明确计费单位,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浮动幅度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的,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应参照上述原则和计费方式。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具体定价工作流程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等也可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政府指导价的建议。
(二)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殡葬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全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在此基础上,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建立本地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涵盖殡仪基础服务、殡仪非基础服务、安葬服务等服务项目,并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地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以及动态调整后将本地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报送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发布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三)完善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殡葬服务政府指导价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对收费标准参考区间、进销差价(率)等收费政策评估应参照上述规定。
(四)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健全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项目集中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它载体,将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的名单、性质以及收费目录清单等信息集中公示,及时更新,并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相关工作。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提供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
三、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一)加强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准确记录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测,及时准确了解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各地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其他收费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预算管理和行业管理要求规范。
(二)加强丧葬用品价格指导。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可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
(三)加强收费明码标价指导。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或商品)、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或规范、收费管理形式、举报电话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鼓励将丧葬用品的采购价、销售价同步公示,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四)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全面使用民政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行业监管、市场监管、信用监管等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加大惩戒力度,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收费政策的衔接,将完善收费政策与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严格落实各类税费减免政策和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等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满足群众合理需求。民政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宣传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政策,倡导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低碳祭扫。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调整我省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6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延用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3号)同时废止。我省此前发布的有关殡葬服务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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