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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民政局关于《望谟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6-08-18 17:39:49发布zangli分类殡葬政策浏览11
导读:广大市民: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群众殡葬负担,优化殡葬服务资源配置,结合我县农村地区殡葬设施薄弱、城市服务需求增长、生态安葬推广不足等实际情况,我局依据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5〕6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

广大市民: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群众殡葬负担,优化殡葬服务资源配置,结合我县农村地区殡葬设施薄弱、城市服务需求增长、生态安葬推广不足等实际情况,我局依据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5〕6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党办发〔202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望谟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时间

2026年8月17日至2026年8月2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书面来函:望谟县王母街道华侨西路25号 望谟县民政局(收),邮编:552300

联系电话:0859-4610614

电子邮箱:1642045139@qq.com

三、注意事项

反馈意见请注明“惠民殡葬方案意见”,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后续沟通。

特此公告

附件:《望谟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望谟县民政局

2026年8月17日


望谟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群众殡葬负担,服务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结合望谟县农村地区殡葬设施薄弱、城市服务需求增长、生态安葬推广不足等实际情况,根据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5〕6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党办发〔202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殡葬五项基本服务减免政策

(一)减免对象

本方案减免对象指具有望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到望谟县殡葬服务机构火化或接受相关服务的对象,具体如下:

1.不含已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抚恤金或其他同类殡葬费用保障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员工)及离退休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伤残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驻望部队现役军人;

4.伤残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员、国家级劳模、见义勇为人员、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无主)尸体、遗体捐赠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5.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原单位在望谟县辖区人员);

6.符合惠民殡葬减免的其他人员。

(二)减免项目

1.县内遗体接运费;

2.3天以内遗体暂存费(涉案、事故、自然灾害的遗体由移交单位出具遗体延期冷藏的函,按实际暂存天数予以减免);

3.遗体火化费;

4.骨灰寄存费(寄存期限12个月以内);

5.普通吊唁厅租赁费(3天以内)。

(三)申请流程

符合减免对象的遗体在望谟县辖区内服务机构进行火化或接受相关服务的,由逝者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作为申请人;无上述人员的,可由其他具有监护、赡养、扶养关系的亲属或生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指定人员,并出具相关关系材料或委托手续提出申请,殡葬五项基本服务费用按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标准予以减免。

二、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政策

(一)减免对象。

1.现役军人;

2.领取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部分烈士子女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领取“三属”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参战退役军人、伤残退役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员、国家级劳模、见义勇为人员;

3.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原单位在望谟县辖区人员)。

(二)申请流程

凡符合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的对象,由逝者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作为申请人;无上述人员的,可由其他具有监护、赡养、扶养关系的亲属或生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指定人员,并出具相关关系材料或委托手续向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提交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墓穴费。

三、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范围、项目及标准

(一)奖励范围

1.具有望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经县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民政部门负责的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无名、无主遗体,负责部门可委托殡葬服务机构进行遗体火化和骨灰安葬,其骨灰安葬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安葬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不再重复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

逝者遗体火化后,丧属选择在民政部门指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区,采取符合省、州现行节地生态安葬标准(指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龛葬、骨灰抛撒、深埋、长期格位存放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办理流程

凡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对象,由逝者丧属(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作为申请人;无上述人员的,可由其他具有监护、赡养、扶养关系的亲属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与逝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逝者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向定点服务机构或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定点服务机构和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奖励资金的方式和时限。

四、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将惠民殡葬减免、奖励经费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资金拨付。惠民殡葬减免、奖励资金由殡葬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申报惠民殡葬服务减免、奖励资金人员花名册》《结算汇总表》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出具初审意见,按程序报民政局进行复核,根据《省财政厅等十七个部门关于<2026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省级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5〕22号)文件要求,通过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集中统发监管系统,将减免、奖励资金直接发放至对象账户。

(三)资金监管。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实行惠民殡葬减免、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对惠民殡葬减免、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冒领惠民殡葬补助奖励资金。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冒领、骗领惠民殡葬减免、奖励资金的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办理惠民殡葬减免、奖励政策手续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等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方案与上级惠民殡葬政策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其他与本方案相抵触的惠民殡葬政策,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1.望谟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审批表;

2.望谟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申请审批表;

3.望谟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

4.望谟县申报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墓穴减免、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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