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山镇竹山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各责任单位:
现将《嵊山镇竹山公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嵊山镇竹山公墓管理办法
嵊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
嵊山镇竹山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嵊泗县嵊山镇竹山公墓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嵊泗县公墓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嵊山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嵊山镇竹山公墓区域内的所有建设、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竹山公墓是为嵊山镇居民提供骨灰、遗体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墓地,已于2020年4月27日起实行闭园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的墓地、墓位包括本公墓园区范围内所有的土地、穴位、道路、绿化等设施。
第四条嵊山镇人民政府是竹山公墓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墓穴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已售公墓必须确保自用,不得私下转让、买卖。
第六条居民安葬骨灰或遗体前,应向嵊山镇人民政府仔细核对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及墓穴购买证明,确保信息一致。
第三章日常维护
第七条严格控制园区内的坟墓修缮,一般情况不得修缮。如确需修缮,需填写《坟墓维修审批表》并报嵊山镇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现场核实。原则上以现有坟包为基准,仅允许对坟包开裂、周边塌陷、墓碑脱落或损毁、字迹不清等情形进行修复,严禁擅自改变、扩大墓穴占地面积、硬化、白化面积和墓碑规格、样式,一经发现,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遗体墓在殡葬管理部门指导下改造为生态墓地。
第九条嵊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园区内公共区域的绿化美化、环境卫生、道路设施、消防安全等日常维护工作,保持每季度一次以上的频率清理园区内杂草及各类垃圾,重点在春节、清明等节假日前后展开集中清理,确保墓区环境整洁、肃穆、优美。
第十条嵊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应急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排专人对园区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报备修建、扩建坟墓等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祭扫群众和墓区安全。
第十一条嵊山镇人民政府负责摸清公墓底数和已入葬数量,建立完善销售、入葬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公墓管理数据。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况造成骨灰(骸)丢失或墓位损毁的,本公墓园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骨灰(骸)丢失、墓位损毁的;
(二)权益人未办理手续私自开封取走骨灰(骸)或造成墓位损毁的;
(三)权益人因祭拜等原因临时领走骨灰(骸)期间造成骨灰(骸)丢失、损毁的;
(四)权益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私自利用墓位安放易燃、易爆和易腐等危险物品、贵重物品等不适宜保管的物品,公墓园不承担赔偿责任;权益人安放的上述不适宜保管的物品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其他第三方安葬或安放的骨灰(骸)、墓碑损毁时,若本公墓园因此被追诉遭受损失,权益人应予以赔偿;
(五)其他因权益人的原因造成骨灰(骸、遗体)丢失或墓位损毁的。
第十三条公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焚烧冥纸冥币(应在指定区域进行);
(二)损坏花卉树木、公共设施、他人墓穴及墓碑;
(三)燃放烟花爆竹(除管理方组织的集体祭祀活动外);
(四)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等不文明行为;
(五)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六)违反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为嵊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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