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维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维护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维护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殡葬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全县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巩固殡葬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下简称“农村公墓”)的维护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结合县情和殡葬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墓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包括政府全额出资建设和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乡镇级公墓、村级公墓及骨灰堂。公墓管理单位是指从事经营或者管理公墓的机构或组织,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办非营利性公墓理事会。
第三条 农村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将农村公墓变更为经营性公墓。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农村公墓应当对下列人员免费提供安葬服务。
(一)农村低保户、农村特困供养对象。
(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四)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五条 农村公墓主要安葬本辖区的村民骨灰,不得违规接受本辖区村民以外的骨灰安葬。属于村级联建的农村公墓,相关联建单位应形成书面协议,服务对象覆盖联建地村民。
第三章 墓区管理
第六条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农村公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管理。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农村公墓,按照《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公墓理事会负责维护管理。
第七条 县民政局负责对农村公墓维护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公墓维护管理属地责任,村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相关责任。
(一)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农村公墓建设管理规范、考核细则及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各农村公墓入葬台账登记、维护管理费收缴、骨灰入葬公墓、规范安葬(放)行为、环境卫生达标等工作;设立并公布全县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受理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组织公墓管理员业务培训。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公墓维护管理工作,积极引导群众将骨灰入公墓(骨灰堂)安葬(放);负责公墓管理员的聘用、管理及考核;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私建扩建墓穴(格位),私自抬高底座、改变墓穴(格位)位置、占地面积或朝向,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引导本村村民将逝者骨灰安葬(放)至公墓(骨灰堂),并遵守公墓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及本村公墓管理矛盾纠纷。
第八条 农村公墓应整洁、规范、有序。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骨灰堂格位建设符合安全、防火规范。墓区内的墓位应按照顺序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骨灰安葬(放)选定墓穴(格位),不得擅自改变墓穴(格位)位置和占地面积,碑石安放不得抬高和改变方向。骨灰安葬(放)须凭有效的火化证明(或迁坟证明)及公墓管理员签发的《安葬(放)证明》。
第九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在公墓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公墓名称、性质(公益性)、批准文件;服务范围(限定本村或联建村的村民骨灰);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免费对象、减免政策;办事流程、服务规范;公墓管理员姓名、照片及联系方式;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条 公墓(骨灰堂)区域内禁止燃放鞭炮、焚烧纸钱及开展封建迷信活动。推广文明祭扫方式,鼓励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扫等。有条件的公墓可设立集中祭祀区,提供电子香烛、鲜花代献等替代服务。
第十一条 在县行政区域内安葬(放)的骨灰,应安葬(放)在经批准设立的公墓(骨灰堂)内。
第四章 农村公墓管理员的职责、聘用和待遇
第十二条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农村公墓管理员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和管理,工资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收缴的农村公墓维护管理费中支出。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农村公墓管理员由公墓理事会自行聘用和管理,工资由公墓理事会支付。
第十三条 农村公墓管理员负责具体做好公墓维护管理工作。与逝者家属签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骨灰安葬(放)协议》;填发《安葬(放)证明》,安排墓(格)位,发放刻字碑石,实时、准确登记墓(格)位使用状态登记册、公墓维护管理费收缴明细账、骨灰安葬(放)信息登记表等台账,定期向所在地乡镇民政业务负责人报送台账;收集整理归档台账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告知逝者家属应注意事项,规范入葬公墓行为;做好墓区环境卫生保洁,原则上植被养护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杂草清除每月不少于一次,新入葬墓穴须在一周内做好保洁工作;定期检查管理用房、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农村公墓管理员聘用与待遇。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聘用农村公墓管理员。原则上,琴江镇镇级公墓聘用两名公墓管理员,其他乡镇级公墓聘用一名公墓管理员,村级公墓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聘用,一名公墓管理员可负责管理一个或多个公墓。各乡镇公墓管理员名额配置报县民政局核定。“三沿六区”散埋乱葬治理殡葬协管员可兼任农村公墓管理员。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核定的农村公墓管理员配置标准,制定招聘方案,面向社会或本辖区公开选聘。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受聘人员签订《农村公墓管理员服务协议》,一年一聘,明确工作职责、考核标准、待遇及解聘条件等。聘用人员报县民政局备案,备案同意后执行。
(三)乡镇级公墓管理员工资标准为10000元/年/人,村级公墓管理员工资标准为6000元/年/人,村级骨灰堂管理员工资标准为3600元/年/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公墓管理员工资标准可视形势发展动态调整。
(四)农村公墓管理员考核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应包括履职情况、公墓入葬率、台账管理、环境卫生、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报县民政局汇总,由县民政局按全县不超过20%的比例综合评定具体优秀人选。公墓管理员薪酬待遇与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工资标准的120%发放;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工资标准的100%发放;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不超过工资标准的60%发放。考核优秀增发的工资从维护管理费中统筹安排,并确保收支平衡。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存在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年度内被有效投诉举报2次及以上并经查实的;不能胜任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自愿辞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墓只收取维护管理费,并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等其他费用。农村公墓收缴维护管理费需实行专账管理。征地拆迁坟墓安置到农村公墓的,所涉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征拆单位负责统一汇缴至农村公墓设立的账户中。
第十六条 农村公墓收取维护管理费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农村公墓,公墓维护管理费汇缴至乡镇公共账户。维护管理费只能用于辖区内农村公墓管理员工资、日常维护、附属设施建设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农村公墓,公墓维护管理费汇缴至公墓理事会专门账户,除向丧属收取维护管理费外,还可向县财政申报墓(格)位建设成本奖补资金。专门账户收支情况须与公墓登记台账资料一致。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收集逝者、墓穴及联系人等相关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进行登记造册,并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骨灰安葬(放)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予以归档:火化证明复印件(坟墓迁移的需提供原墓位照片和迁坟协议);骨灰安葬(放)协议;《安葬(放)证明》复印件、公墓收费凭证复印件;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其他应归档的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骨灰安葬(放)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实行“一墓一档”,按年度建档立卷,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落实专人保管。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葬(放)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葬(放)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墓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墓管理单位或个人涉及市场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墓管理单位新建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墓穴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兴(扩)建公墓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年检结果应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局、各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墓日常管理、资金审核拨付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及时制止、纠正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城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府发〔2018〕24号)和《石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石府办发〔2023〕7号)同时废止。
葬礼之家版权声明: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ZANGLI.COM,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