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喀什地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制定了《喀什地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喀什地区民政局 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 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30日
喀什地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地委、行署关于喀什地区殡葬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制止违规建设和经营现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殡葬改革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凸显公益、逐步推进”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坚持公益属性,依法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推动新时代喀什地区殡葬改革创新发展。
二、墓地建设
(一)坚持公益属性。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当地村民提供安葬服务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得对本乡镇或本村(社区)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要坚持公益属性,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不得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承租、承包经营、或变相经营。
(二)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节地生态的原则,墓地规划面积不宜超过3.33公顷。各县(市)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当地推行殡葬改革实际,充分考虑农村公益性墓地存量、服务人口、祭扫安全管理服务等因素,统筹规划本县(市)农村公益性墓地,合理确定设施数量、布局和规模。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要因地制宜,可采取以乡(镇)、村为单位建设或多村联建等方式实施。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布局规划要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符合殡葬设施专项规划,要优先使用现有合法合规墓地依法进行改建、扩建。
(三)规范设施选址。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民族人口分布情况和需求,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具体选址应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应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确定具体选址,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500米内建造墓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300米内建造墓地。
(四)规范建设标准。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1.土葬遗体墓地和火葬骨灰墓地单穴、双穴占地面积及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2.各墓位之间不得设置围栏、围墙,严格控制墓穴间距。
3.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结合实际配建祭扫场所,配备相应的殡葬设施设备。
4.农村公益性墓地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建好的墓区,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建设标准。
(五)规范建设审批。建设村级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建立墓地的申请报告;
2.安葬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包括墓地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
3.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5.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县(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察看,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并书面批复,批复文件要明确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用地范围(附宗地图)、批复有效期(两年)、服务范围和服务人群等相关内容。凡不符合项目选址、规划布局、建设规模的,不得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六)规范建设资金。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资金来源应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县(市)或乡(镇)人民政府投入资金;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资金;上级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和其他为民办实事资金。
(七)相关建设要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保证道路通畅。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墓位)建设应按照年死亡人员测算量逐年建设。倡导采取节地生态、深埋方式建设墓地。墓区内要因地制宜进行美化、绿化,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墓地园林化。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建造“住宅式”墓地、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
三、墓地管理
(一)明确服务范围。以村(居)为单位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服务对象为本村(居)村民。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服务对象为本乡(镇)所辖村群众。多村联建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服务对象为所涉村(居)村民。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用于安葬时,应采取“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排序原则规范使用,杜绝“优先选位”或“加价选位”。
(二)明确管理主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负责管理维护。以村为单位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当地村委会或由其委托本村红白理事会负责管理。多村联建的由联建村相互协商后,协议规定一方进行管理。由村委会管理维护的,须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等形式,专题研究管理维护方案,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由村红白理事会管理维护的,须由村委会与红白理事会协定管理内容和管理机制,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等方式,确保其履行相关职责。墓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益性墓地相关管理制度。
(三)规范收费标准。农村公益性墓地要坚持公益属性,不得对外经营,不得营利,按建造成本据实收取费用。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建墓资金,完整准确记录各项建设成本支出。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将单个墓穴(墓位)建设成本和财务收支情况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单个墓穴(墓位)按照建设成本收取费用包括:挖坑、建墓材料、人工、墓区道路、硬化等费用的分摊。农村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应当报县级民政部门、乡镇备案,墓穴价格不得超过地区规定的同类型墓穴收费标准,墓穴挖坑费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取的墓穴(墓位)建设成本费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成本费滚动用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管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将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收费标准、管理制度等进行公示。
(四)加强档案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墓地使用台账。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1.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2.墓穴(墓位)使用证明;
3.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墓地购置协议;
5.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档案资料应按年度装订成册,建档立卷。档案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水等工作。
(五)加强服务监管。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要建立管理收费和墓穴使用台账。除可向夫妻一方健在的提供双穴墓、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危重病人提供墓穴(墓位)确保自用外,对其他人员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提供墓穴(墓位),禁止违规销售、预售和倒卖。集体经济收入较好的村,鼓励免费向本村村民提供墓穴(墓位);对本辖区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应当免费提供墓穴(墓位)予以安葬。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法规,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超标准超范围建设、利用农村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依法责令建设管理单位整改。县(市)民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农村公益性墓地年度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级民政、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的责任,明确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的责任,组织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土地划拨、财政投入、建设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各项工作。县(市)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益性墓地建设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指导墓地建设管理单位在建设中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严防水源污染。
(二)加强工作调度。各县(市)民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工作调度,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加以解决。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移风易俗等的宣传,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和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引导作用,倡导文明、节俭举办丧葬活动,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利用丧葬活动搞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在殡仪活动中沿途抛撒纸钱。向群众讲清散埋乱葬、薄养厚葬的弊端,为群众算好“经济账、生态账、发展账”,引导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节地生态的殡葬新风尚。
本文件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地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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