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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佳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2-25 17:47:09发布zangli分类殡葬政策浏览59
导读: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佳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佳县人民政府2025年8月20日《佳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为规范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城市居民殡葬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佳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佳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为规范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城市居民殡葬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佳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是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指导公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县民政局设立县殡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日常服务管理。

第四条 公墓整体设计应遵循“集约化、生态化、园林化”原则,与自然环境相协调,适当增加本地人文、文化、旅游等元素。墓区整洁、肃穆,墓穴安全、完整。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五条 骨灰(单人/双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遗体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同时,墓碑高度不得高出地面1米(含碑座、碑帽)。

第六条 安葬条件。

公益性公墓覆盖对象指具有佳县城市居民户籍、在佳县有固定工作并离开原籍半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员、子女在佳县有固定工作的外省市家属和祖籍在佳县的外地城市居民人员。

第七条 符合公益性公墓服务的对象,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八条 公墓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设施严禁商业性倒卖、传销和炒买等利用公墓非法牟利的行为。

第九条 凡属县城市公益性公墓覆盖范围内对象去世,丧属凭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死亡证或者火化证明,到县殡葬服务中心办理领取申购申请表及相关入墓手续,由县殡葬服务中心发放安葬证并提供墓穴,丧属凭安葬证安排入葬。

第十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若干个墓区,丧属可选址墓区。不得私下转让。夫妻双方一方先去世的,可以在旁边预留或者选择双墓穴。

第十一条 安葬程序。

符合条件的居民去世后到公墓安葬的,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佳县公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公墓使用协议》,办理《公墓安葬证》。也可以通过“陕西民政通”微信小程序,在线平台办理公墓预约。佳县公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安葬相关信息的登记并做好安葬资料的存档。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墓墓穴价格、公墓维护管理费严格按照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周期为20年,严禁乱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到期后继续使用的需办理墓穴续用手续;不再继续使用的,按照《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墓区内墓碑不得随意摆放方向,不得变更墓碑尺寸大小,禁止在公墓内进行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祭祀活动。

第十四条 墓穴及配套设施使用时间为20年,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后 1 个月内向县殡葬服务中心办理续用手续。县公墓服务中心应提前30天公告已到服务年限的申购人,并通知墓位预购者。若购买人更换联系方式,请联系工作人员进行变更,否则造成任何人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做好公益性公墓内保洁、清扫、环境绿化美化以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不断满足群众丧葬需求。

第十六条 在公墓内进行安葬或祭祀活动,提倡文明节俭,祭奠活动要在规定的祭祀区内进行,墓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使用塑料易燃物等封建丧葬祭祀用品,提倡鲜花祭祀。严禁破坏绿化树木、墓碑、栅栏等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公墓现状。所有送葬故者的物品、在祭祀后一周内进行清理,一律在殡葬服务中心指定的区域销毁。

第十七条 公墓内的墓位按照A(墓区)-01(排数)-01(序号)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安葬档案由县殡葬服务中心收集,具体内容包括:逝者姓名、墓位、收取金额、墓穴预购人姓名及住址、联络方式和个人身份证号码、购买日期、逝者安葬日期等,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及时存档。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因公墓管理不善造成丧户损失的,由县殡葬服务中心依法赔偿;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丧户损失的,县殡葬服务中心不作赔偿。

第十九条 在公益性公墓内修建豪华墓、高档墓的由县殡葬服务中心责令纠正,拒不改正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县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10%的墓穴用于公益事业,免费安葬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人员及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县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信息资源管理,规范服务流程,保证公墓良好运行,使用县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按照《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每年定期对公墓进行年检,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佳县公墓管理机构应遵守重要节日及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高度重视清明、春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的祭祀服务管理工作;引导群众错峰错时祭祀;提前与公安交管部门协调做好车辆疏导、停放管理等,避免造成交通拥堵。

(二)特殊时期,根据各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求。

(三)加强消防宣传,增加巡逻次数,避免发生火灾。按照有关要求,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并定期年检,加强工作人员操作使用培训。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墓建设管理规定,扰乱公墓有序使用的,县民政部门协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墓管理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退赔,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公益性公墓为遗体安葬安放地。本办法解释权由佳县民政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售卖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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