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园区民政事务(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遂宁市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9日

遂宁市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川民发〔2019〕55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殡葬保障体系,实现殡葬公共服务普惠性、均等化,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死亡且具有遂宁市户籍,并在遂宁市内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人员,免除七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二、免费项目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接运费(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费(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费(使用平板炉火化遗体);

4.骨灰寄存费(存放期限1年以内);

5.目的地搬移遗体费;

6.灵堂租用费(3天以内,小号灵堂);

7.遗物处理和卫生费。

(二)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坛)1个。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

2.城乡特困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

4.二级以上残疾人;

5.计划生育失独父母。

(三)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免除1500元基本安葬费。

(四)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的,免除墓穴费、安葬费、维护管理费(20年)。

(五)丧属在社会公共墓地选择骨灰塔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各社会公共墓地应以发改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穴位(格)位。对遗体或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骨灰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各社会公共墓地应免费提供穴(格)位。

(六)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全部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免费向当地居民提供墓(格)位,实行村民自治管理,收取适当必要管理费。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照各级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及殡仪馆(公墓)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丧属未选择的免费服务项目不予补差。选择以上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以及非殡仪馆(公墓)提供的服务所产生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选择以上项目中更高档次服务所产生的价差,由丧属自行承担。

三、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办人(丧属)凭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公墓)提出申请,填写《遂宁市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死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死者为重点(救助)对象,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件或主管部门证明;

(四)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死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或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员,需提供公安或卫健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选择绿色生态葬的需向公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遂宁市绿色生态殡葬奖励申请表》。

四、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自愿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葬的,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后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核发。

丧属在治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免除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免除,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按季度与民政部门及殡葬服务机构进行结算,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船山区、安居区和市直园区按照税收分成比例给予补助;扩权县自行承担。每年11月,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参照当年火化遗体数量,逐级向省、市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下年度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资金。省、市财政部门年度下拨资金有结余或不足的,在翌年下拨资金中予以调整。

五、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殡葬改革规定和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督促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管工作,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六、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核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和奖励费用,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伪造、借用他人的证明材料骗取殡葬救助经费行为,凡虚报申领减免和奖励费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殡仪馆、公墓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工作。各殡葬服务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惠民殡葬救助档案,以备查验。发改、公安、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现行绿色惠民殡葬各项政策、标准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实施办法为准。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则从其规定。

原创文章,作者:zang123,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zangli.com/policy/3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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