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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殡仪服务站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5-06-10 17:41:21发布zangli分类殡葬政策浏览18
导读:宁民规发〔2025〕3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殡仪服务站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已经民政厅党组2025年第1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25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殡仪服务站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服务站管理,规范殡仪服务行为,提高殡葬服务质量,根据国...
宁民规发〔2025〕3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仪服务站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已经民政厅党组2025年第1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6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仪服务站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服务站管理,规范殡仪服务行为,提高殡葬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殡仪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殡仪服务站,是指提供除遗体火化以外的遗体接运、存放、守灵、告别、防腐、整容等殡仪服务的殡葬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殡仪服务站的建设、运营、服务及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仪服务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仪服务站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行绿色惠民殡葬,倡导移风易俗,促进殡仪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建设与审批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治丧需求,根据现有殡仪服务机构承载能力和分布情况,按需提出殡仪服务站的数量和布局规划,建设用地需求按程序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建设殡仪服务站,应当由建设主体提出申请,报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服务范围跨越两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和建设规划方案;

(三)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申请建设主体资金信用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利用现有闲置设施申请设置殡仪服务站的,还应当提交现有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利用自建房设置殡仪服务站的,在办理相关营业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还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殡仪服务站应当根据功能需要合理设置业务办理区、遗体存放区、悼念区、家属休息区、后勤管理区等区域,各区域应适度分离。

第九条 殡仪服务站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同意审批建设的民政部门核发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服务。

殡仪服务站建设项目需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相关程序及标准。

第十条 殡仪服务站命名应采用“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可选)+殡仪服务站”格式,字号应当简洁庄重,体现人文关怀,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商业营销或易引发争议的词汇(如“天堂”“至尊”“总站”等)。

第十一条 殡仪服务站不得擅自冠名或悬挂未经审批的标识。

第十二条 变更殡仪服务站的用途、权属、名称等事项或关停殡仪服务站,应当经原审批的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殡仪服务站的举办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范围内从事殡仪服务。

未经批准,殡仪服务站不得擅自开展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业务。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应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遗体交接、业务流程、设备用品、财务、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五条 殡仪服务站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设立文件、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优惠政策、安全生产责任人监督电话等。

殡仪服务站公示牌或公示栏应确保字迹清晰、易于查看。公示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 殡仪服务站应当合理设置殡仪服务项目,与丧事承办人签订《殡仪服务站服务合同》(附件1),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殡仪服务。

第十七条 殡仪服务站应当凭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接运遗体,使用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并进行必要的卫生技术处理。

接运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殡仪服务站的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冷藏设备、电气设备等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殡仪服务站要及时更新已达到报废年限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环保达标。

第十九条 殡仪服务站服务收费项目应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收费应使用对公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

殡仪服务站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第二十条 殡仪服务站应当按照《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号)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服务对象隐私。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

档案内容应包括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服务合同、收费凭证、死亡证明、服务清单等与殡仪服务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殡仪服务站应利用“宁夏数字民政一体化平台”殡葬服务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服务逝者信息,建立遗体接运、暂存、移交等业务工作电子台账,确保信息可溯源。

第二十二条 殡仪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规政策、殡仪服务业务知识和服务流程,熟练操作相关设施设备,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使用殡仪接待服务用语(附件2),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站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及相关专业技能培训教育,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要督促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必须”(附件3)和“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严禁”(附件4)制度。

第二十五条 殡仪服务站不得组织开展迷信低俗活动;丧属在殡仪服务站内开展迷信低俗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对殡仪服务站的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收费合规性、设施安全及投诉处理等情况。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作出相应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服务站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殡仪服务站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殡仪服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务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收费、服务安全、服务标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殡仪服务站在日常运营中存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或设施设备未达到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等问题的,民政部门可视情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部分或全部服务项目直至依法撤销运营许可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群众关于殡仪服务站的意见和投诉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各地民政部门和殡仪服务站要建立投诉受理台账,定期对投诉和处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做好服务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直接冠以殡仪服务站名称,但提供殡仪服务站服务项目的,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殡仪服务站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殡仪接待服务用语

      3.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必须”

      4.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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