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寨县实施惠民殡葬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寨县实施惠民殡葬暂行规定》的通知
丹府办发〔2025〕6 号
金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丹寨县实施惠民殡葬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丹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7日
丹寨县实施惠民殡葬暂行规定
为切实减轻群众殡葬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谐,促进殡葬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 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免费对象
享受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的补助对象,是指具有我县常住户籍,死亡后在丹寨县殡仪馆集中治丧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对象;
(三)非国家机关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家庭夫妇;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五)享受抚恤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涉核人员;
(六)现役军人。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费;
(二)吊唁厅租赁费;
(三)遗体冷藏费。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免费对象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免除上述三项费用,未发生的免除项目不折现、不折抵,其它费用由死者遗属自行支付。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承担丧事的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应向丹寨县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丹寨县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死者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者所属免费对象类别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丹寨县殡仪馆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内进行审批。同意免除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免除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经办人。申请人对不同意免除的认定不服的,可向县民政局申请复核一次。丹寨县殡仪馆认为经办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办人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认为经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齐和向有关单位查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三)县殡仪馆持《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县民政局办理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的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县殡仪馆按照规定标准免除相关费用。节假日期间,经办人可先缴纳基本丧葬服务费,节假日结束后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县殡仪馆按照规定标准退回应免除费用。
四、资金结算
(一)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的工作由县殡仪馆负责办理,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专款专用,按期结算。
(二)基本丧葬服务费免除部分由提供服务的殡仪馆先行垫付,所需的财政经费每半年结算一次。殡仪馆于当年7月初、次年1月初,填报《丹寨县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统计结算表》,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五、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本规定的实施,确保惠民殡葬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对在免除费用的申请审批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殡仪馆虚报申领免除费用的,由县财政局责令限期清退,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经办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丹寨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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