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区殡葬服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全区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及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规范殡葬服务活动,维护殡葬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丧属合法权益,结合《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广州市民政局制定了《广州市殡葬服务备案工作指引》,请全区殡葬服务相关组织和个人按照要求,主动向我局申请,在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后续如备案信息有变化的,请于每月5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陈工、魏工,联系电话:020-82181610)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2026年8月14日
附件
广州市殡葬服务备案工作指引
为规范殡葬服务行为,维护殡葬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丧属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备案主体
除殡仪馆、公墓、骨灰楼等殡葬服务机构外,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企业、中介机构等)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殡葬中介、“白事先生”“地下仵工”“南婆”“八音”“阴阳先生”等人员),均需纳入备案登记范围,做到应备尽备,具体如下:
(一)殡葬代理服务:从事殡仪、墓葬流程引导、代理等相关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二)殡葬用品经营:从事花圈、花篮、骨灰容器、寿服、殡葬祭奠用品(设备)等生产、销售、租赁的组织和个人;
(三)丧事相关服务:从事丧事信息咨询、丧事策划、灵堂布置、司仪主持、殡葬乐队、礼仪、丧宴承接等相关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服务活动:从事与殡葬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且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组织和个人。
二、备案时间
自本指引印发之日起至9月30日18:00止,全市所有符合备案主体条件、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向区民政局申请备案。新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在从业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
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在原备案部门进行报备。未办理备案以及未通过备案的,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可以拒绝为其在场所内开展相关服务提供支持。
三、所需资料
(一)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
1.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2张近期免冠1寸照片;
4.服务项目价格清单(附件2);
5.服务合同文本;
6.从业人员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移动电话等);
7.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9.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附件3)。
(二)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个人
1.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2张近期免冠1寸照片;
4.服务项目价格清单(附件2);
5.从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6.服务内容、服务区域等说明(如实说明服务内容和区域场所等情况,确保信息可追溯);
7.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附件3)。
营业执照、从业资质证明、身份证件由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备案资料:符合备案主体条件、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需向各区民政局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提前或现场填写相关表格,承诺签字,完成备案。其中,有营业执照的组织和个人,向注册登记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向户籍所在辖区、本市社保缴纳登记所属辖区、本市居住证所属辖区、主要开展服务所属区域(受理地按先后条件顺延,不具备前一个条件,顺延至后一个)的区民政部门申请备案。
(二)受理: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三)补正:材料不齐全的,按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要求补齐后重新申请。
(四)变更:于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五)注销:于终止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备案,在原备案表备注栏注明“申请注销备案”并签字盖章。终止经营超过30日(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未申请注销备案,由原备案民政部门主动注销。
五、有关事项
(一)系统规范管理。2026年10月起,市、区民政部门将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纳入殡葬行业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行政监督检查,对未备案提供相关殡葬服务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依法处置。
六、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七、监督电话
市殡葬管理处:020-8705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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