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2023年9月1日起,免除荆州市中心城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通知

自今年9月1日起

免除荆州市中心城区居民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且长期有效

这标志着荆州市中心城区

正式迈入居民基本殡葬服务

“全民免单”时代

(湖北省荆州市)2023年9月1日起,免除荆州市中心城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群众殡葬服务需要,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新时代荆州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9月1日起,免除荆州市中心城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对象

荆州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划内(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死亡的下列人员可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具有荆州市中心城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荆州部队现役军人;

(三)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

(四)在荆州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非荆州市中心城区户籍学生;

(五)与荆州市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且在荆州市中心城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经市或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弃婴等其他人员。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项目及标准

(一)普通殡葬车辖区内的遗体接运费;

(二)移动冷棺3天内的遗体存放费;

(三)普通火化炉的遗体火化费;

(四)一年内的骨灰寄存费。

以上四项服务收费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为准。实际免除殡葬服务费用低于免除项目限额的,据实结算,结余不返;超出标准部分和自主选择的殡仪延伸服务项目,由治丧经办人按规定标准支付服务费。

办理程序

(一)材料准备

1.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对象的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原件;

3.治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表

治丧经办人在市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或火化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荆州市中心城区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登记表》(一式四联,存根、经办人、农村殡仪车主、所属区民政部门各一联),签字确认后交服务中心经办人员。

(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1.经市殡仪馆审核,符合免除费用项目及标准的对象,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直接免除相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2.荆州市中心城区户籍人员在荆州市中心城区以外火化的,申请人持异地火化证明以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免除费用项目及标准的,市殡仪馆支付其基本殡葬服务补助费用(已在异地享受免除政策的,不再予以补助)。

3.农村地区遗体转运由经民政部门认定、并与市殡仪馆签订遗体接运协议的农村殡仪车承担。考虑农村居民治丧习俗、往返距离等因素,在执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后,农村殡仪车主需执行限定性的服务收费标准,其中荆州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每具遗体服务收费3天内不得超过400元(殡葬用品除外),沙市区、荆州经开区每具遗体服务收费3天内不得超过500元(殡葬用品除外),超出3天部分,由农村殡仪车主按服务项目标准据实收费。实际产生并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农村殡仪车主每月凭《荆州市中心城区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登记表》到市殡仪馆结算。

4.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设置灵堂、抛洒冥纸、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等,违反荆州市中心城区文明治丧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享受资格。

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户籍在市中心城区的,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由市财政与户籍所在地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户籍不在市中心城区的,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分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由市殡仪馆承担50%。

(二)结算办法。市殡仪馆参照上年度火化数据,按照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编制荆州市中心城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年度预算,市财政局年初预拨市殡仪馆部分资金,年终根据市民政局审批意见据实与市殡仪馆和各区结算办理。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惠民殡葬工作的重要意义,抓好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要加大对免除中心城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殡葬新观念、新风尚。

(二)规范管理。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惠民便民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密切配合。市民政、财政、卫健、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民政部门要组织和实施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工作,严把材料审核关,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资金的核定、拨付和监管工作;卫健、公安和教育等部门要通力配合,做好相关证明的出具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来源: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龚天姝

审核:安娇姣

原创文章,作者:zang123,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zangli.com/policy/2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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