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殡仪馆关于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公告 202602号
导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殡仪馆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凡不按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殡仪馆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凡不按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
《桂林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市政规〔2024〕9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无人认领遗体,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经公告90日或者书面告知60日后,仍无亲属、单位(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殡仪馆可以凭死亡证明进行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拟对超期存放的阳春花遗体(具体清单见附件)进行火化处理,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和丧属尽快办理火化手续。自公告之日起90天内仍无人认领或办理延期存放手续的,我馆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桂林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中超期存放的无人认领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联系电话:0773-7891604、7891686
特此公告
平乐县殡仪馆
2026年10月27日
葬礼之家版权声明: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ZANGLI.COM,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