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殡葬政策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贞丰县惠民殡葬暂行规定》的通知(贞府办发〔2026〕1号)

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贞丰县惠民殡葬暂行规定》的通知(贞府办发〔2026〕1号)

时间2026-03-03 10:43:56发布zangli分类殡葬政策浏览12
导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贞丰县惠民殡葬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1月1日贞丰县惠民殡葬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黔...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贞丰县惠民殡葬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日

贞丰县惠民殡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代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科学有序发展,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结合贞丰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惠民殡葬规定,是指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为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冷藏(冻)、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吊唁厅租用等基本殡葬服务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法定监护人或赡养人遵守贞丰县殡葬改革政策,到贞丰县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办理丧葬事宜,对照相应的服务项目,给予免除相应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给予免除。

(一)具有贞丰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享受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除外)。

(二)在贞丰县辖区内死亡的非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

1.驻贞丰县部队现役军人。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死亡的人员。

3.经公安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无名遗体。

4.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

5.因其他特殊情况死亡的人员。

第四条  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项目:

(一)遗体接运费。指在贞丰县辖区范围内接运的费用;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费。存放期限不超过3天,非正常死亡人员除外;

(三)遗体火化费。指在殡仪馆实行火化的费用;

(四)骨灰寄存费。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

(五)吊唁厅租用费。吊唁时间不超过3天。

(六)除上述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外,对于特殊困难群众的丧葬总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承办人或承办单位应在逝者死亡后3日内提交丧葬困难相关证明资料,报县民政局殡葬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惠民殡葬并给予免除。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应当在丧事办理过程中3日内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仪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贞丰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与死者之间身份关系的证明;

(二)死者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死者为驻贞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部队证明,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1份;

(四)死者为无名遗体的,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死亡的人员,需经有关部门给予确认。

以上凡要求提交复印件材料的,须同时提供原件予以验证。

第六条  对惠民殡葬资金进行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同步纳入财政预算)。需拨付资金的,由县民政部门根据结算金额据实到县财政部门拨付。

第七条  惠民殡葬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殡仪服务单位在办理惠民殡葬免除手续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办理。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虚报申领惠民殡葬资金等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惠民殡葬免除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的,由县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在贞丰县安葬的逝者,其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并按照殡葬管理规定执行,并自愿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按照《贞丰县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工作制度》给予相关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2017年8月1日印发的《中共贞丰县委办公室贞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贞丰县实施惠民殡葬救助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贞党办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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