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殡仪馆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内江市市中区殡仪馆下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内江市市中区殡仪馆下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7-08 16:27:28发布zangli分类殡仪馆浏览11
导读:内江市市中区殡仪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环市中不罚〔2025〕001号当事人名称/姓名: 内江市市中区殡仪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洪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12510901451376680W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15...

内江市市中区殡仪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环市中不罚〔2025〕00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内江市市中区殡仪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洪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12510901451376680W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接收病理性废弃物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无废四川”系统截图,证明你(单位)在接收病理性废弃物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2. 202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杰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进一步证明了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5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内江市市中区殡仪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内江市市中区殡仪馆,属事业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清单中第七条“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的”进行裁量,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的规定。

2.责令你(单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7月2日     


葬礼之家版权声明: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ZANGLI.COM,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

展开全文READ MORE
内江市殡仪馆
江苏省盐城市殡仪馆2025年赴专业院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入围体检环节人员名单 芜湖市殡仪馆延伸服务项目成本调查询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