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组织和个人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殡葬服务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我市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除依法设立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外,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按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
二、备案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所有已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须完成备案。新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在首次提供服务前完成备案。
三、备案材料
(一)组织备案材料:
1.《殡葬服务组织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现场填写);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见附件2,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从业岗位等);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复印件)。
(二)个人备案材料:
1.《殡葬服务个人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现场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用于备案登记)。
四、备案流程
组织和个人按本公告第三条要求准备完整备案材料,携带全部材料到市民政局现场提交,现场填写相应备案登记表。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普宁民政局M102室(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联系人员:赖仕河
咨询电话:0663-2253518,2229907
六、工作要求与监督管理
(一)未按规定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服务行为,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强制消费、诱导大操大办、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的行为;
(四)市民如发现未备案从事殡葬服务活动或违规经营行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663-2229907(普宁市民政局)
附件:1.殡葬服务组织备案登记表
2.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
3.殡葬服务个人备案登记表
普宁市民政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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